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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j9九游会

                      小北逛楼市2024-12-02 11:26:00来自北京市

                      渭房金发〔2024〕19号

                      渭南市

                      关于印发《渭南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现将《渭南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公积金管理科,以便修订完善。

                                                                                      渭南市

                                                                                        2024年4月15日



                      渭南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新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切实减轻我市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支付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需求,现就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具体细则明确如下:

                      一、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渭南市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

                      (一)缴存职工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或《商品房购房确认书》并完成网签备案申请;

                      (二)如共同购买新建,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和子女。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支付新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各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且不超过提取申请之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并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有关规定。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或《商品房购房协议》;

                      (三)《渭南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承诺书》;

                      (四)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或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出示线上或线下查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查验,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或《商品房购房确认书》及《渭南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

                      (二)申请人携带经房管部门备案系统出具并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或《商品房购房确认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盖章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三)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购买预售、现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管部门确认资金到账后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无条件将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因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余额不足等导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二)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业务的职工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符合其他提取政策的除外;

                      (三)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业务后,职工追加首付款金额的不可补提;

                      (四)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得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违法的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如有违反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五)自筹资金全额支付新建的,按原购房提取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

                      (六)本实施细则由渭南市负责解释,自发文起试行。未尽事宜按渭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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